一问:为什么遮掩重大公共事件?
2006年4月25日上午,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暴力犯罪案件,一台在当地营运的“黑车”为逃避处罚,抗法拒检、强行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管员曾祥志撞辗身亡。这样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暴力犯罪事件,自案件发生到现在近三年时间里休宁县对此是无声无息的信息空白,黄山当地新闻媒体上不见一字半言,这样不敢公诸于众与遮掩重大公共事件信息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黑幕?
二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
天地之间,生命最大。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无论是古代“杀人偿命”刑律,还是现代刑法的刑责相适应法则,均将此罪列入极刑严惩。在我国各地出现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暴力抗拒执法杀死执法者的管理对象,无一例外地判处死刑(我省有合蚌路收费站李政、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分别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犯死刑)。难以置信的是,一样的法律,同样的在执行公务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身亡案件,怎么会出现罪罚不抵、罪重刑轻的“一天一地”?为什么同案不同判。。。